教职工手册-教职工考勤及请假制度
2009-09-01 09:59

为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凡本院教职工都实行坐班制。其中:党政干部、行政、思政及工勤人员按天考勤;教学人员的考勤范围为:各学期承担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所在教研室、系部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包括集体学习或教研活动、全院性的教职工大会等);其他人员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内容

        除节假日外,教职工应按规定正常上班。考勤内容包括:

(一)出勤

(二)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

(三)公假:因公外出,包括经学院负责人批准的学习、讲学、考试等。

(四)迟到、早退

(五)旷工

三、考勤方式

        (一)所有实行按天考勤人员均采用打卡考勤,打卡考勤数据作为人事部门统计考勤结果的依据;教学人员由各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学及科研任务等工作内容为考勤依据;各部门每月底前上报由人事部门统一制作的《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相关缺勤证明上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考勤数据,办理考勤与工资挂钩的各类事项。

      (二)迟到早退

        未按规定打卡考勤且不能申报原因者,均以迟到、早退或旷工论。

       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内到校者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旷工半日论。

        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三)因遇突发事故迟到或早退者提供相关证明,不列入迟到早退范围。

四、请假程序及处理办法

        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必须以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运行为前提。事先需按逐级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故需要再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病事假

        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三天以内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报常务副院长批准。请假手续于当月底随考勤表报人事部门。

        月内请病事假天数,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用有效加班调休单抵冲。

        肇事受伤的缺勤按事假处理。

(二)产育假

        女职工产育假参照国务院和浙江省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婚假,假期为3天;双方均到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婚假为15天。婚假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丧假3天。

        婚丧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当月底随考勤表报人事部门。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岗位奖励津贴及各项补贴照发。

五、加班与调休

(一)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任务紧急,需加班的,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加班人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开具加班调休证明单,在本学年内安排调休,有效期以每学年放假日为界限。无法调休的人员加班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二)寒暑假或国定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部门提出加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并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六、旷工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请假理由经查实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

        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部门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个月旷工三天以内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50%,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旷工连续超过一周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予以除名。

七、其他

        中共党员、民革党员或其他党派成员,每月一次的党务活动经领导批准后按公务处理。党员及党派成员参加省、市级以上组织的重大活动及已退休职工每年参加一次原单位活动,经领导批准后按公务处理。